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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1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学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江西警察学院学术研究道德规范》(赣警院字[2011]4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八)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条  查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生处或相关教学系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由院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第五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学术声望、办事公正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3—5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有关教学系部进行核实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结论。学生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第七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裁定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和学生处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校学生,其在校学习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并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学生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直接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按《江西警察学院学术研究道德规范》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警察学院全体在读学生。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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