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维护学校良好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2006]第1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习和进修等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湖南工学院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
第三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学术规范
第七条 我校教师应遵守的学术规范包括: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
(一) 基本规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3、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4、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校,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方式使用。
(二)学术引文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详加注释。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已(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凡从他人作品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2、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术成果规范
1、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3、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4、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5、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6、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7、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8、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9、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四)学术评价规范
1、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学术批评规范
1、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8、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风建设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校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监察室、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定期检查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举报。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到举报后,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如案情复杂或举报适值寒、暑假时,可酌情延长时日,并通知检举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交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在有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正式调查应于启动调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直系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七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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