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点击率:0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2012〕32号
为建设和坚持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促进和保障我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南通大学学术道德建设暂行办法(试行)》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南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学术不端处理规程通知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
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促进和保障我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学风建设工作。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实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第五条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校学术委员会须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并报请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八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校予以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处理责任制,各单位接到举报件须及时移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及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须按本规程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依照《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及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生命科学学院 发布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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