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 实施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6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论文查重标准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银川能源学院实际情况,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在我校的学术活动中营造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学术规范,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学术创新,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我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一)剽窃:将他人已公开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
(二)抄袭:将他人论著中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
(三)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计算结果,伪造注释、文献等。
(四)不当署名:对研究未作出实质性贡献,未参与论著的写作或修改,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个人或部门都有权利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并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线索、证据。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有关领导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说明,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展开调查。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八条 对于被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调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在对学术道德问题做出处理建议时,应以实名投票方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同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对我校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提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处理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于违反其他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
第十四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从严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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