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办法 院科通〔2012〕30号
发布时间:2017-04-28 点击率:0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凯里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不良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条 凯里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生,以及以凯里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者,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避免遗漏和错误,以防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二)学术成果署名要实事求是,应按照成果完成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凯里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凯里学院,并应注明成果来源和项目编号。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学术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找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 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校副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监察室、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填写《凯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书》后,呈报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是否实施调查处理的决定。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应填写《凯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立案书》,同时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调查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科研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调查小组成员由纪检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项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秘书由纪检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调查小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向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凯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材料》和《凯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案件调查报告》。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以上材料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终处理意见,同时填写《凯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表。
第六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及在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全面了解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和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既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应撤销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资格、荣誉并追回其他已获利益。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调查。
第八条 对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纪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相关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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