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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7  点击率:0

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建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杜绝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培养正直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的创新人才,根据《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第34号)等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U1]《遵义医学院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章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研究生与其指导教师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恪守《遵义医学院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方可申请答辩。此外,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的(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论文主要观点的;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的)。

(二)篡改、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篡改或伪造待发表文章录用函等行为)。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四)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未经他人允许,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六)未经导师允许擅自使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的。

(八)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七)后形成的学位论文定稿(本人及导师签字,存档的版本)与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论文内容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章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经查证,确有侵占、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为在读研究生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取消其学习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对其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

(二)存在购买、出售、为他人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等作假情形的,为在读研究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校将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学校向社会公布其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且该生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我校研究生。

(三)存在未经他人允许,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未经导师允许擅自使用、发表未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作假情形的,为在读研究生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为在职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学习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学位、学术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处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直接解除聘任合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所在单给予相应处理。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的处理:

文字重合百分比≤20%的,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进行答辩;

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30%之间的,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后方可进行答辩;

文字重合百分比在30%-50%之间的,研究生需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需复检一次,若复检比例仍≥30%,本学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并要求研究生再次对论文进行修改;或者由研究生和导师做出特别说明并申请答辩,但学位授予事宜需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重合达50%以上的,除按重合百分比在30%-50%之间处理外,还将对其提出警告,并对导师提出口头批评处理。

文字重合百分比≥60%,本学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并要求研究生重新开题和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答辩和申请授予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等处理(百分比≥60%-70%对研究生提出严重警告,对导师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70%-80%对研究生提出记过,对导师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其招生计划处理;≥80%-90%对研究生提出留校察看,对导师给予警告批评并停止其招生计划处理;≥90%以上对研究生提出开除学籍,对导师给予记过并取消导师资格处理)。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遵义医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确定和处理。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调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做出初步认定后上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根据需要,学校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行为进行鉴定。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确定或鉴定结果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在限定范围内予以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5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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