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7 点击率:0
条 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中医学院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贵阳中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6.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程序
1.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责成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被举报人是教职员工由科研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成人教育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并实施调查。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2.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3.相关职能处室应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呈交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视情况可将调查报告呈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4.凡认定属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教职员工由人事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
5.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调查结束后或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后将结果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进行反馈。
6.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⑴对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者,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⑵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⑶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以贵阳中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对署名贵阳中医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应取消出版发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4.由学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 各类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及《贵阳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贵阳中医学院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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