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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7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其他有关学术研究工作教师学生

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西安文理学院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三条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倡导治学严谨、求真务实、民主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引导广大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使我省高等学校学术环境有根本好转。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担任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监察审计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定全校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情况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等;定期向陕西省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实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学院及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讲《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中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和学风,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

第十条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实验原始数据要记录和检查、重要学术成果要进行公示、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要上缴,学报(刊)发现“一稿多投”现象应立即撤稿。

第十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应严格自觉遵守下述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发表论文(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学生为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

5.在他国或地区进行交流与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2.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3.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资金。

4.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5.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6.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7.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8.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9.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10.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11.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12.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四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其程序为:

1.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全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2.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将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3.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4.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提出异议申诉。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5.上述工作将通过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调查结果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

2.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聘任,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等,直至开除公职;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将为其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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