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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7  点击率:0

章 总   则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道德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宝鸡文理学院所有教职员工,也适用于以宝鸡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我院所有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或其主要部分不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七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新进展相关资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八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鉴定或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一书多版或一稿多发:1部著作(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出版社出版,套号出版著作;1篇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在2个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书面举报。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报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并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相关资格和奖励。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院务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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