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长大研〔2014〕58号
章 总则
条 为了弘扬我校“弘毅明德、笃学创新”的校训,维护学术声誉,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长安大学注册学习的各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以下统称学生。本规范所称学术行为是指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四)不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第四条 学术活动必须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
(三)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使用,不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
(四)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五)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规范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长安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长安大学的成果;
(六)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在长安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长安大学;
(八)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九)在填报有关材料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在对学术成果自我评价时,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空白”、“重大突破”等抽象词语。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六条 在进行科研开发项目、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虚假信息。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科研工作。不得编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真实记录的原始实验数据,毕业离校时应全部移交给指导教师。
第八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九条 应及时公开在长安大学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其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第十条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不得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四章 学术署名规范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十四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长安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长安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主要贡献获得署名权,指导教师应为通讯作者。
第十七条 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文献综述规范
第十八条 文献综述要求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在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而成,能比较全面的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
第十九条 综述要求尽可能将收集到的新文献资料介绍给读者,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并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文献综述后要有简要总结,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指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禁止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
第二十条 文献综述顺序要合理,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关系的逻辑顺序进行综述,也可以按时间顺序进行综述。
第二十一条 评述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二条 文献综述要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能简单罗列。
第二十三条 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专著和教材。
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二十五条 应自觉防止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等引文不端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二)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三)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四)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五)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六)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七)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八)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九)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十)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第二十六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核心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二十八条 注释是对书籍和文章中的语汇、内容、引文等作介绍、说明、评议的文字。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释义性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注释的标注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
(二)档案资料;
(三)内部资料;
(四)书稿;
(五)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的各种版本);
(六)转引类文献。将转引的文献出处按要求注出,前面加“转引自”,再把载有转引资料的原文献标注在其后。
(七)待发表文献;
(八)未公开发表的会议发言;
(九)再次引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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