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全体教职工。
(二)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全体学生。
(三)以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实事求是,按章办事,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部门鉴定、并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等行为;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的行为;
(九)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处理程序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科研部。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院学术规范工作组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工作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系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工作组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工作组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三)对进入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工作组应当于1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工作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五)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六)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七)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及复议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兼职人员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四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工作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终决定。
第十五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以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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