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扬州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教职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撤销学术职务;
4、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及相关奖励费;
5、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7、解除聘任。
8、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四)对于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被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六)被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两年至三年。暂缓、暂停期满后,学校根据被处分人申请和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被处分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的决定。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查处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界定。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具体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调查取证,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设在自然科学处和人文社科处,组长由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将学术委员会界定意见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界定意见,会同监察处、自然科学处或人文社科处等有关部门讨论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的处分建议。 (四)学校研究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的处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
第八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天内向监察处或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申诉,或向有权机构提出仲裁。学校接到申诉后,在15天内由受理部门将学校答复或复议意见告诉当事人。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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