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激发教职工多出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扩大学术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基地建设奖、科研项目奖、知识产权奖、科研论文(论著)奖、获奖科研成果奖、决策咨询报告奖、文学及艺体类成果奖等(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年度所需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专项下达。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的子项目视同项目给予经费配套和奖励。上述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批文中须列明盐城师范学院为合作(参与、支撑)单位,且有相应的项目经费进入我校指定账户。凡以个人名义参加以上项目或相关经费未进入我校指定账户者,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五条科研论文中,盐城师范学院引导性期刊以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引导性期刊目录为准。学校仅对教职工作为独立作者、作者、通讯作者(作者必须是通讯作者指导的学生)发表且注明作者单位为盐城师范学院的论文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如果被多家检索工具收录,按就高原则奖励;同一篇论文仅奖励一次。
第六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中,盐城师范学院须为奖励文件或奖状中的署名完成单位之一。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奖金按奖励类别计发,按我校在获奖中的实际排名进行奖励。盐城师范学院排名的获奖成果,给予全额奖励;排名第二、第三的省部级以上(含)获奖成果,分别按全额奖金的70%、40%给予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省部级以上(含)获奖成果按全额奖金的10%给予奖励。市厅级获奖成果仅奖励单位为盐城师范学院的,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不予奖励。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各类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也可参考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参与项目研究排列第k名人员奖金数;
:项目获奖金总额;
:学校排名位次;
:参与项目研究总人数。
第七条对已获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全额追回所获奖金,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获得的各级教研类项目、教学成果奖等类别奖励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参照其他有关奖励办法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办法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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