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大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首先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则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完成事实认定。核查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报告。
(二)若学术分委员会对举报情况无法进行事实认定,应立即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报告。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学术分委员会报告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组织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专家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二、处理和申诉
(一)处理
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行政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二)申述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教育与管理的责任,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后,参照本机制(处理部分条款)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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