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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学生抄袭和剽窃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加强诚信教育,促使学生诚信学习、诚信参加考试养成良好品德,杜绝学生利用网络、报刊等渠道抄袭剽窃现象的发生,强化有关教学环节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抄袭和剽窃,是指学生在自己提交的文章、习作、报告设计等中,不注明出处,直接或稍加改动后连续抄录他人文章、著述达300字以上,或采用他人文章的主要观点及构架,以及整幅摹制他人设计图纸、艺术作品等的行为

二、学院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讲明抄袭和剽窃行为的丑恶性和严重后果,务必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高度重视。

三、教师在批阅学生的课外小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时,要严格审查学生是否有利用网络等进行抄袭和剽窃的行为。

四、学生在做课外作业、写实习报告、实验报告、小论文(设计)等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除其课外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小论文(设计)等的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学生在写期中、期末考论文(设计)或学年论文等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学院,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除其期中、期末考论文(设计)或学年论文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写毕业论文(设计)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由指导教师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学院,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除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后被发现的,注销已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有效性。

七、教师在批阅学生的课外小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时,不对学生是否有利用网络等进行抄袭和剽窃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判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三类或二类教学事故处理

八、学院不对教师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对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检查,致使学生的各类抄袭和剽窃行为较为严重的,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学校教务处·评估办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定期对各学院(部)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抽样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学校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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