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应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如实记录和报告实验、研究、调查数据和结果。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发生以下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或著作。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学术成果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和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认定为抄袭:
(一)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二)二人以上署名,除作者外,论文使用者使用了非本人撰写的内容。
(三)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他人论文构成抄袭;雷同部分虽未达到四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五)由他人替自己撰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或著作等。
(六)其他抄袭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学校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
(二)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和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导师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在各级管理部门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过程中,如果有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认定为质量差或不合格,导师负指导不力的责任。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对导师采取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方式。自被停止招生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该导师不得提出重新招收研究生的申请。
第四章 调查机构与违反学术规范认定程序
第八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方面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书面举报或投诉,由学位办负责受理。受理举报或投诉的科室向研究生部负责人提出正式开展调查的申请。研究生部委托相关学院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九条 本校主要应用北京清华大学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研究生答辩前,需向学位办提交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达到上限的同学限期修改,逾期不达标的同学延期答辩。
第十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或者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部或者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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