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和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预防和杜绝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引进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专项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院系配合执行。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评阅前必须参加本院启用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未按要求经过学位论文检测者,不能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及答辩。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时间,一般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的前一周,复检时间在次检测公布结果一周后进行,其它时间不接受检测。
第四条 申请检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提交电子版本word文档至校学位办。学位论文word文档只提供学位论文正文以及综述部分(封面、目录、致谢、参考文献和后记部分等不纳入检测范围)。命名方式:“院系-专业-学号-姓名-论文题目.doc”,例如“基础医学院-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1233010001-张某-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doc”。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检前,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检测要求向院系提交电子版本学位论文1份。院系将申请检测的电子版学位论文汇总后,统一提交研究生处,进行相似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反馈给院系,检测通过的论文方可送审评阅。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处将对全院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再次抽检。
第三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主要检测“文字复制比”,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所占论文总字数的比例。学位论文中连续20个字符与比对文献中相同即为重合。
文字复制比N | 性质认定 |
<25% | 合格 |
25%≤N<50% | 修改后复检 |
≥50﹪ | 不合格 |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采纳,按以下要求处置:
- 检测结果为“合格”(<25%)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送审评阅。
- 检测结果为“修改后复检”(25%
-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50﹪)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予送审评阅,推迟1年方可再次申请。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教育,并指导研究生作出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文字重合比在25%及以上,视为未通过检测,不提交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授予。学位论文修改后在1年内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条 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可以提出书面说明,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校学位办审定后,通过者方可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第十一条 如果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本与送审评阅论文的纸质版本内容不同,一经查出,取消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并按《成都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不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评判,指导教师要严把学位论文的质量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 | 学位办 | 发布时间: | 2015-1-18 11: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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