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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术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山科大综字〔2016〕47号

章  总则

条  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规范,惩治学术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山东科技大学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教职工、博士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或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及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学术违规行为。

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本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学术违规行为是指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行为。凡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六条  正在接受调查的学术成果(作品),应通知有关单位,终止其参与学术评价

第七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违规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调查人发现负责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要求调查人回避或更换调查人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讨论并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主任委员宣布决定。

申请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回避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决定。

第八条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案件信息外,未经学术委员会批准或者授权,人不得向他人披露案件调查过程的信息。

第九条  案件举报者和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者的信息应当保密。

对案件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和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的人以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纪委、监察处举报,由监察处立案处理。

(一)案件调查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案件处理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二)案件举报人、证人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行为的。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独立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其他机关、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除非有新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或已经决定不立案的学术行为进行举报,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发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可主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启动调查程序。

各学术分委员会发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报告,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实名举报或发现学术违规行为后尽快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委员对举报或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受理;认为不存在学术违规行为,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学术行为不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实名举报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认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术委员会应当要求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学术委员会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正式(书面)通知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受理。

第三节  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受理后,应当指定2名及以上委员担任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并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60天内查清事实,收集完整证据。根据调查需要,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调查小组成员。

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可以向学术分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及被调查人征求意见,使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第十九条  调查人应当给予被调查人陈述事实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被调查人口头陈述的,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陈述的,调查人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调查人签名。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终结。情况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延长,但是调查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节  认定

第二十二条  收到调查报告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调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的学术行为进行认定,应当由3名或3名以上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调查人则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二十三条  合议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合议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有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合议组应当给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书面申辩,也可以口头申辩。被调查人口头申辩的,合议组应当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申辩的,合议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合议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作出以下结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认定报告应当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终结后 30日内出具认定报告。

调查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款规定进行补充调查的,在补充调查期间,认定期限中止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认定报告上签名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被调查人、实名举报人送达认定报告。认定报告送达后,被调查人、实名举报人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认定报告自申请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实名举报人如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做出的调查结果及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复查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应当另由3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合议组进行。先前的调查人、合议组成员不得参加复查合议组。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复查申请后,复查合议组依本办法进行审查。

复查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复查合议组成员签名。

复查报告应征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决定做成复查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认定报告,驳回复查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或者适用规定不当的认定报告,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认定报告,查清事实后,撤销认定结论。

复查报告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或者学术委员会复查后,撤销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结论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该对举报内容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并由学术委员会回复相关异议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复查申请后30天内出具复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多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出具复查报告后向被调查人、实名举报人送达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复查通过的决定不再复查。

第六节  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学术违规行为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将认定报告或复查报告送达纪委、监察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被调查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问题的处理决定后,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公开调查认定结果,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处理决定。

对涉及学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违规行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公开调查认定结果,校监察处、人事处公布处分决定,并视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其认定报告应当归入被调查人人事档案。人不得篡改、销毁认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处理学术违规行为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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