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1 点击率:0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学年度全省所有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兼顾均衡。
第五条 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每年9月底前按照要求将上一学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根据抽检原则和比例随机抽取论文。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省学位办将进行质量约谈。情节严重的,将减少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将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而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的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将继续抽检其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并扩大其所在学科的抽查比例。对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不得参评下一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参与论文评议的专家须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风及科学道德建设,将本办法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和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教育计划,做到人人知晓。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学年度全省所有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兼顾均衡。
第五条 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每年9月底前按照要求将上一学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根据抽检原则和比例随机抽取论文。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省学位办将进行质量约谈。情节严重的,将减少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将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而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的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将继续抽检其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并扩大其所在学科的抽查比例。对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不得参评下一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参与论文评议的专家须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风及科学道德建设,将本办法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和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教育计划,做到人人知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