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0 点击率:0
近日小编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相关网站了解到,该校已经出台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今天在这里分享一下,并且提醒各位童鞋应该提前进行论文查重检测修改,避开查重高峰期,以免耽误毕业事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期间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系指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并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发现研究生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任何机构及个人均有权向研究生处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规划与评估处有权依其教学质量评估职能,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著作或论文、结课论文等学术作品进行检查,并将其所发现的存在学术不端嫌疑的行为移交研究生处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嫌疑行为的移送、举报或投诉,并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
第八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移送、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系(院)进行调查。相关系(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处的委托开展正式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正式调查。
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可以是相关系(院)邀请的校外专家。工作小组一经设立,小组成员不得任意变更。
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论文评议人、结课论文的授课教师等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
第九条 对于主动承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不需要开展正式调查,已经开始的应予终止。但该研究生所在系(院)应责令其书面说明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况,并将该书面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系(院)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
调查工作以一次为限,且不得针对同一学术不端嫌疑行为进行重复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于相关系(院)提交的学生主动承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经正式调查程序形成的调查报告,研究生处应当进行认真审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最终认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调查,以及对被调查行为的认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研究生处一般应按照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必要情况下,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复核结论,但已经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最终认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工作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视其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单独进行学业处理,也可以合并给予纪律处分。其中:
(一)学业处理包括考试不及格、取消科目成绩、取消学术科研奖励或学术荣誉、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允许自动退学。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除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外,不得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处理研究生。
对于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只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之相应规定处理其学位论文造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业处理,由研究生所在系(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终由研究生处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纪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系(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终由学生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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